首页 > 中国妇女网 > 首页栏目 > 权益

“夫妻共债”有何新规?“未婚同居”能否入法?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回应立法热点问题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王春霞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将于10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本次常委会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拟增加树立优良家风等规定

      本次常委会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了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二是关于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三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保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草案三审稿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未保法修订草案拟增设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

      臧铁伟通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

      一是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二是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

      三是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政府保护力度。

      臧铁伟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按照从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对犯罪未成年人完善了诉讼中的教育、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制度。

      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

      当日,臧铁伟介绍了关于民法典分编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他说,2019年7月5日至8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35314位网友提出的67388条意见和814封群众来信。

      臧铁伟介绍,主要集中在增加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界定因疾病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

      “对于这些意见法工委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有的意见在即将审议的该编三审稿中予以吸收采纳。”臧铁伟说。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是否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目前看来,新的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有关争议和热点。因该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因此去年8月初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未对有关夫妻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臧铁伟表示,民法典各分编一审后,我们广泛征求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面意见,还专门就夫妻债务问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

      未婚同居入法时机还不成熟

      在回答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提问时,臧铁伟对未婚同居是否考虑入法问题作出回应。他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提问:现在社会上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有青年人同居,也有老年人同居,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有观点认为法律应当作出规定来调整未婚同居的问题。我想请问民法典中有没有考虑对非婚同居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未婚同居这个话题关注的人可能比较多”,臧铁伟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我国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臧铁伟说,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社会公众再次建议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作出规定

      臧铁伟介绍,“性骚扰制度的完善”“是否规定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权利”,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一些主要问题。

      臧铁伟说,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人格权编共收到14572位网友提出的16133条意见。主要集中在性骚扰制度的完善、是否规定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权利等方面。

      据了解,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在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就有所反映。

      2019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一次记者会。臧铁伟曾介绍,今年4月至5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20031人提出的31936条意见。主要意见一是要求对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作出规定;二是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当时,臧铁伟表示,经研究,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已有体现。

  • 分享:
  • 编辑:吴苏锦     2019-10-21

评论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