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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性就业权利提供坚实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促进妇女就业法律政策进展(下)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杨慧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整套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妇女职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该体系既有关于确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又有对平等就业权受侵害妇女的救济;对于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既有事前预防性规定,又有事后惩罚性规定,能够较为全面地为妇女就业与职业发展保驾护航。

■ 杨慧

职业发展与劳动保护

女职工能否在职业发展中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提拔晋升机会并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能否在经期、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得到劳动保护,与相关法律政策的保障与完善程度息息相关。

(一)有关职业发展的法律政策

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职业发展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25条、27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晋职晋级和职称评定时,确保男女平等。《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政策

在基于女性生理需要的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国家至少通过了7项法律政策,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的劳动安排与待遇。

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与工作安排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作出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工作安排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27条、《劳动法》第7章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损健康的劳动。《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规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9条分别规定了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与哺乳时间。

在生育保障待遇与资金来源方面,《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但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天数,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产假天数由1951年的56天延长到1988年的90天后,2012年进一步延长到98天,为女职工产后更好地休息与恢复劳动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56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8条明确了产假、流产假的休假标准和待遇标准。《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经费来源。《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年)在扩大原有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降低部分单位生育成本、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相关待遇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职业场所工作条件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逐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明确提出“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这些规定有助于减轻女性的照料负担、促进女性就业。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该规定在以往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劳动保护基础上,体现了对女职工心理和精神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职场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填补了国家性骚扰立法的空白。

职业退出与养老保障

(一)有关退休年龄的法律政策

《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岗位女工人、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2015年)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这些规定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

(二)有关退休保障的法律政策

《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甲款规定职工退职后,退休金按其工龄长短,占本人工资的50%~70%,该条例首次明确了女性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待遇标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女工人、女干部退休金占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60%~75%的相应条件。此外,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满55岁女干部或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满45岁的女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女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这些规定均为女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政策和各部委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妇女职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该体系既有关于确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又有对平等就业权受侵害妇女的救济;对于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既有事前预防性规定,又有事后惩罚性规定,能够较为全面地为妇女就业与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与此同时,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政策也存在以下两方面不足:一是保障妇女就业机会和权利的规定较多,保障妇女职业发展和职业退出的法律政策较少;二是不同法律政策间重复性规定较多,细化性可操作性规定较少,难以在法院判决中直接引用,在满足妇女对平等就业及美好生活向往方面,有待不断完善。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BRK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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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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