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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育儿假”助推婴幼儿照护新政实施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 刘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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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28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这对于国务院婴幼儿照护新政策的实施发挥了助推作用。但已有江苏与宁夏的地方法规均使用“鼓励”一词,尚属倡导性规范,落实国办意见中的“育儿假”需要义务性规范,期待“育儿假”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出现于更多的地方立法中。

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28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这对于国务院婴幼儿照护新政策的实施正在发挥助推作用。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包括“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为完成这项紧迫任务,宁夏率先垂范,做出了难能可贵的创新。

育儿假意义特殊

“育儿假”一词最早出现于《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这是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有15天的护理假之外增加的假期。在国内属于一项创新,但仍然在女性产假期间,实为延长的护理假。

宁夏的育儿假在子女3岁以内,此项创新在传播性别平等新理念、促使女性兼顾事业与育儿双重职责以落实人口政策,保持人口红利、遏制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单性别保护立法模式具有历史意义。这是我国独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这种单性别特殊保护的立法模式却忽视了男性的正当需求。不少学者认为与其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如出台性别平等促进法。因此,2012年,《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出台,开创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之后,山东省人大列入立法计划,拟于2020年出台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这确实符合世界立法潮流。目前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路径,是基于“远水不解近渴”的顾虑,实为不得已而为之。宁夏将顾及男性正当需求的性别平等新理念(女性为受益人之一)体现于单性别特殊保护的立法模式中,也是一种进步。

育儿假植根于儿童利益保护发展的需要

儿童发展研究显示,尽管生命每个阶段有各自的重要性,但在塑造个人未来发展和生活道路方面没有任何阶段比生命的最初三年更为重要。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指出亲子关系对于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性,譬如:小孩的信任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小孩理解和语言表达能力等都和父母从小孩出生至学龄前阶段的照顾有极大的关系。很多实证研究发现,若母亲在小孩出生初期即重返工作岗位,对小孩的身心及智力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以16个欧洲国家数据为基础的研究结果显示,带薪父母假会增进儿童健康,包括降低婴幼儿死亡率。这种促进作用源于父母亲和小孩在一起的时间比较长,而且母亲也比较方便为小孩喂母乳。西方多年的实证研究结果一致指出,父母亲多花时间和小孩在一起及喂食母乳对小孩的身心及智力发育意义深远。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

《国办意见》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明确了各部门分工及其具体职责。

《国办意见》提出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办意见》提出,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涵盖婴幼儿照护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弹性工时制度。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2001年修改了《育儿休业法》,并于2002年全面施行。该法规定不论男女,养育不满一岁婴儿的正式从业人员可以提出休假,企业不能拒绝,也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解雇。日本于2015年8月出台了《女性活跃促进法》,其中以下几项支持女性兼顾工作和家务的措施值得我国借鉴:财政补贴,对做得好的企业,政府一次性补贴几十万元;行政奖励,表彰优秀企业;政府在招标时优先考虑,增加其中标的机会;弹性工时制,有的公司为了达标争优,实行弹性工时制,让女性有选择空间。有的公司延长女性产假、鼓励男性也休产假;还有公司规定要减少开会次数,奖励按时回家的员工,甚至规定有的工作可以在家里做。

《国办意见》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作为目标责任考核标准之一,这是最具执行力的举措。

落实《国办意见》中的“育儿假”需要义务性规范。上述江苏与宁夏的地方法规均使用“鼓励”一词,尚属倡导性规范。我们期待“育儿假”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出现于更多的地方立法中。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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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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