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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拟规定学校医院等抗震标准高于一般建筑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0月8日,司法部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征求意见稿明确,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买受人、承租人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及构件拆除、变动等情况的,房屋出卖人、出租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稿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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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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