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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人口增减流动,村委会不得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潘家永

■ 潘家永

近年来,由于建设用地增加,人口增减、进出流动变化大等原因,在一些农村地区,承包地占有量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那么,在出现农户人口数变动、土地撂荒等情形下,村委会有权收回、调整承包地吗?

妇女虽离婚,仍有权在嫁入地继续承包土地

俞某从外乡嫁入某村后,正好遇上有户人家自愿交回承包地,俞某婆家就以人口增加为由要求承包其中的两亩,村委会经研究后,满足了俞某婆家的要求。

后来,俞某因和丈夫李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村干部认为俞某作为外乡人应回到娘家去,遂收回了当初分给俞某婆家的两亩地。俞某表示自己将继续在该村生产生活,村里无权收回其承包地。后经镇政府调解,该村委会纠正了错误做法。

□ 点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可见,村委会以俞某已离婚为由收回其承包地是错误的,俞某有权要求村里恢复其承包地。

农村娃虽已考入大学,仍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

章某于去年考入大学,9月初入学时将户口迁到了学校。今年年初,经村委会提议,村民会议讨论,以章某的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了章某的土地承包份额。

前些日子,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分得了4万元补偿款,村委会以上述理由没分给章某。章某遂与该村委会打起了官司。

□ 点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本案中,章某仅一人进城落户,学费、生活费等主要靠其家庭的承包地收入予以保障,因此,村委会收回章某承包地份额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由于在法律上,章某并未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有资格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全额分得土地补偿款。

家庭成员死亡,承包地也不得扣减

朱某家有3口人,承包9亩地。2018年10月,朱某的妻子因患重病去世。由于村里人口增减情况突出,2019年1月,村委会专门开会作出调整承包地的决定:凡是人口减少以及已迁往城镇落户的农户,其承包土地份额一律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农户。

按该决定,朱某家被收回了3亩地。朱某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村委会停止侵害、返还耕地。

□ 点评

为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该法第16条、第27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可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整体,而不是以家庭成员个体为单位。当农户中出现家庭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外出务工土地撂荒,也不得收回重新发包

3年前,鲍某夫妻外出打工,没有委托他人代耕其承包地。最近,鲍某回家时得知,在他外出一年后,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作出了收回他撂荒的5亩地并承包给其他村民的决定。鲍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权,遂找村小组和村委会理论,要求返回承包地,但遭拒绝。

□ 点评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指出:“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据此,村小组擅自处理鲍某的承包地是违法的,应予以退还。

鉴于商讨未果,鲍某可以请乡镇政府调解解决,也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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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昱卓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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