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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妻生活无法自理夫应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女网 | 作者:王春霞 通讯员井龙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通讯员井龙 发自北京 4月18日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患病妻子要求丈夫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的案件,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请求,每月给付妻子生活费和护理费1000元,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给付。

       据介绍,王女士和李某结婚十四年育有一子。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婚后,王女士患上Wernicke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2016年,王女士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生活无法自理。2016年10月,王女士被父母接走。自此以后,李某再未对王女士尽扶养义务。2018年,李某曾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自2016年10月起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庭审中,李某称,可以将王女士接走生活,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王女士生活的各项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患有Wernicke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李某作为丈夫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经济上给付王女士一定的扶养费,而王女士自2016年10月6日搬出家另外居住,自2016年10月6日至今李某未尽夫妻间扶养义务,王女士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其年迈的父母照顾,故王女士要求李某支付2016年10月6日起生活费和护理费、医疗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被告的负担能力、被告抚养子女的负担情况、原告父母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的金额每月1000元。原告要求的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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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肖婷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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