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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女网 | 作者: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26日发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医疗纠纷二审案件中,涉及医疗鉴定的551件,鉴定比例高达83.87%,其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396件,占鉴定案件的71.87%。对鉴定意见完整采信391件,完整采信率达到70.96%。对鉴定意见采纳率高,但争议大。

       据了解,北京一中院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多以来,共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701件。其中,二审657件,近年来年均结案66件左右。2013年以来,该类型案件的调撤率有所下降,2018年调撤率仅为7.59%。

       白皮书显示,在医疗纠纷二审案件中,对鉴定意见部分采信151件,部分采信率达到27.41%。完全不采信推翻鉴定意见9件,不采信率仅为1.63%。在所有医疗鉴定案件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有122件,占所有鉴定案件的22.14%,占有异议鉴定案件的30.80%。此外,在统计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涉及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的案件数仅为1件。

白皮书认为,根据上述数据的统计分析可知,法院对医疗鉴定采信度非常高,不少案件审理中对鉴定意见缺乏实质性的审理和认证,有鉴定机构代替法院实质审理的趋势,甚至形成了无鉴不审、无鉴不判的现象。但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分歧往往是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法院的审理重点,其中对鉴定程序、鉴定材料、鉴定结果以及鉴定人资质等提出的异议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普遍问题。

       《民事诉讼法》、《民诉司法解释》以及于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纠纷司法解释》均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白皮书认为,在出现鉴定申请被驳回或无法鉴定、无需鉴定的情形下,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家意见,弥补了因鉴定不能造成的举证不能。而在医疗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也可以对鉴定意见形成有效对抗,促进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但是,从调研梳理所得数据看,总体而言,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有效运行。

       白皮书建议,患者一方应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及时提供有效证据。例如留存患者就医的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及时复印或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患者及时复印客观病历,可以有效防止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风险。

       白皮书认为,患者在必要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医疗司法解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患方的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就医疗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使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业性问题进一步明晰。

       白皮书建议,作为中立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客观真实,确保科学性和可靠性,并且对于医疗鉴定中的专业性问题要详细予以说明,尽量避免模糊性语言,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精确性。鉴定人应积极配合庭审,履行出庭义务。

       北京一中院表示,将积极探索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医疗纠纷审理实质化。制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若干规定(建议稿)》,规范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选任、出庭发表意见等程序。

       白皮书显示,北京一中院将强化鉴定意见的认证,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推动医患关系良性发展。在当事人明确鉴定事项后,法院在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时必须使用确定的、有针对性的语言表述,避免出现鉴定事项不明、鉴定事项遗漏等问题。法院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应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鉴定意见中存在模糊表述导致鉴定意见不明确的,应该退回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实践中出现医疗鉴定瑕疵或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解决的,应不允许重新鉴定。更应避免只因鉴定瑕疵二审法院即采取发回重审的方式结案。尽可能的缩短审理时间,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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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肖婷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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